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号院**号楼**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京N****8号牌小型轿车由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行驶至尹家沟居民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2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7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以下量刑情节:1、血醇浓度为128.70mg/l00ml;2、醉酒驾车行为系被查扣;3、认罪认罚4、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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