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静)(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汽车自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饭店出发,23时56分行驶至沈河区文艺路54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1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