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行政村*庄**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20时30分许,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黑色英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洪山镇洪山集张册路口处,被太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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