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4231990********,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镇**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4时许,在弋阳县**镇高速收费站附近高速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货车司机张某某因为超车一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手在张某某的胸部和肚子上各打了一拳。后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受伤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谅解了赵某某的伤害行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依法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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