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街**小区**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7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路**街**小区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牌小型轿车挪车时与他人发生争吵,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