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风顺街009号,住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风顺街009号。2019年4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范某某在汶上县残联家属院内盗窃梁绪明的一辆黑灰色北京奔茨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7733元。
2020年4月1日21时许,范某某将该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予路某某,路某某明知该车来路不明,仍先支付5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
2020年4月2日,该车被汶上县公安局民警追回,后退还梁绪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丁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其已退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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