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邹城市老东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路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