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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路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街**巷**号,住址**。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崇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邹城市第六中学路口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叔和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路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mg/100ml。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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