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路**号,现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新泰市***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查获。经泰安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路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问卷调查及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社会调查,其平时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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