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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路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为发泄不满,在本市海淀区**园**小区**号楼**前,使用钥匙将邻居被害人姜某某(女,36岁)的一辆迈凯保时捷汽车(车牌号京N****8)划坏。经鉴定,受损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0758.55元。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1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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