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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车阳洋)(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23时30分许,酒后驾驶辽B****3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红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沙河口区红凌路锦绣暖山小区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8.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案发后,于2020年7月1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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