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1033******00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乡**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辛某甲驾车行至蒲县太林乡凤凰台煤矿,准备停车后进入煤矿找人,因停车与煤矿值班保安庞某甲发生争执,既而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辛某甲使用拳头殴打庞某甲致该庞倒地受伤。经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甲鼻骨骨折、左手第四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在蒲县太林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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