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在顺平县**村村西养猪场东南侧,边某某与杜某某因浇地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二人均受伤住院治疗。经顺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杜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边某某、杜某某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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