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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边少军)(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2********,汉族,专科文化,系陕西省**厂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附*号,现住汉中市汉台区**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与被害人段某在汉中市**厂上夜班期间,二人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引发争执,后相互撕扯。边某某用拳头在段某面部击打数拳,致使段某面部受伤。2020年8月10日,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眼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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