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区**号馆**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组**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由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在其经营的克拉玛依区**号馆**店内摆放盘羊角欲出售。经鉴定,盘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盘羊角价值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边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