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边*良,男性,1965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5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市**街道*村*单元*室,住江西**公司宿舍。因妨害公务,于2019年11月13日,边*良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兴园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因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经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良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4月3日两次延长了本案的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下午16时许,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民警彭*带领辅警陈*旺、蔡*两人在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附近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捕捉流浪犬的工作。在巡逻过程中公安辅警陈*旺、蔡*发现一只流浪犬,便尾随该犬追至江西**有限公司厂房内进行捕捉。在捕捉该犬过程中,在该厂房内的边*良声称该犬系其从小养大,要将该犬自行击杀,阻止辅警陈*旺、蔡*将该犬带离,并与陈*旺、蔡*发生拉扯。随后赶到的民警彭*在现场口头传唤边*良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边*良拒不接受传唤。在公安民警对其强制传唤过程中,边*良不断挣扎、反抗,其妻付*仙也阻止公安机关对边*良的强制传唤。2019年11月13日,边*良、付*仙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8日,边*良因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被转为刑事拘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旺、蔡*、余*木、夏*、杨*江、宣*权 、付*仙的证言;2书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饶府办字[2019]30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边*良、付*仙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彭*工作证件复印件等;3.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边*良妨害公务视频资料;4.边*良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边*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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