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单位辽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辽宁省**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辽宁**实业有限公司*部**。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辽宁**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抚顺**公司诉辽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辽宁**公司给付抚顺**公司本金7650万元及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申请执行人抚顺**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5月7日向辽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划扣辽宁**公司账户内资金5000万元。辽宁**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并未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亦未执行判决。2019年5月2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辽宁**公司名下多处不动产。2019年8月9日,因辽宁**公司始终未报告财产和公司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辽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辽宁**公司已于次日将罚款缴纳,但仍未报告财产,亦未执行判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划扣了辽宁**公司1,150,409.02元,于2019年10月12日划扣了辽宁**公司382,431.00元。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于2019年11月6日将辽宁**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楗元抓获。后辽宁**公司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陆续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汇入34,753,517.00元,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执行完毕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辽宁**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单位案发后能够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并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全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完毕处理。被不起诉单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辽宁**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单位: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10400696186498A,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城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赵岩。
诉讼代表人:杨林,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诉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本金7650万元及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申请执行人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5月7日向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划扣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5000万元。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并未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亦未执行判决。2019年5月2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多处不动产。2019年8月9日,因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始终未报告财产和公司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已于次日将罚款缴纳,但仍未报告财产,亦未执行判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划扣了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1,150,409.02元,于2019年10月12日划扣了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382,431.00元。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于2019年11月6日将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楗元抓获。后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陆续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汇入34,753,517.00元,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执行完毕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单位案发后能够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并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全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完毕处理。被不起诉单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7日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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