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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达仁·胡赛因)(公开版)_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96********,哈萨克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住新疆额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3点45时许,犯罪嫌疑人达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新G****小型轿车在2201路线500M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送血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4372号鉴定结论为:达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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