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达某某酒后驾驶甘H*****小型轿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巷口,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达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44mg/100m1。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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