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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连付华)(公开版)_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连**,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家住**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连**为给患癌症的女儿筹钱看病,在无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连**找到其妻弟黄**帮忙,将其自家位于**乡**村“**”山场的杉木砍伐,并将采伐的杉木估算10立方米材积,按每立方米700元的价格判卖给同村的余**,得款7000元。经鉴定,“**”山场采伐面积1.9亩,滥伐林木蓄积15.9867立方米。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余**、周**证言;3、被不起诉人连**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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