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大连市沙河口区百吉斑鱼府经营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村**号)。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解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于2020年5月12日23时许,酒后驾驶辽B****6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沙河口区大庆街路段时,被警察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0.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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