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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逯振鹏)(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81********,汉族,高中文化,安庆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新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逯某某在微信上建立名为“快乐大本赢”的群聊,制定积分换算比例(1分2元)和台子费数额,拉人进群,参赌人员通过 “安徽乐乐麻将”手机APP进行赌博,将积分兑换成人民币在微信群内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结算,逯某某收取每局4元的台子费。自2019年7月中旬至10月底,逯某某共获利8772元。

犯罪嫌疑人逯某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涉嫌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8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据、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现金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徐某某、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路某某、汪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盛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逯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开设赌场时间不长,涉案金额不大,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赃款877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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