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道吉扎德)(公开版)_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道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86********,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甘肃省夏河县**镇**号,无业。2020年0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0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21时许,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国道316线2979公里加100米处(夏河县腾志桥路段)执勤时,当场查获道某某酒后驾驶甘P2****小型普通客车,随后,民警对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63.3mg/100ml和183.1mg/100ml,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民警将道某某带至夏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至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从道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23.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道某某无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因酒精含量为123.24mg/100ml,低于160mg/100ml,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道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