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侦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街道******,因涉嫌非法狩猎罪, 2020年6月11日被达州市达川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达川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告诉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该区全年禁猎,禁猎区域为全区行政区域内,该通告有效期为5年,禁猎对象为国家或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9年4月26日下午两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商定一同去打猎。商定好后,由王某某开车载着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刘某某前往达州市达川区**镇**村原**小学附近河边的竹林、树林里打鸟。在这些地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用刘某某提供的高压气枪射杀了4只麻雀。三人随后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麻柳派出所巡逻民警现场查获,三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2019年4月29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麻柳派出所以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三人非法携带枪支为由,对三人予以警告,没收气枪及剩余的40发铅弹的治安管理处罚,对射杀的4只野生动物麻雀死体予以了无害化处理。
2020年5月25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麻柳派出所民警在对案件进行梳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三人涉嫌犯非法狩猎罪,遂将案件移交达州市达川区森林公安局处理。达州市达川区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决定对刘某某、邓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案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三人到该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三人接到电话后,先后于2020年6月9日、6月10日到达州市达川区森林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达州市达川区森林公安局委托专家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所射杀的4只麻雀进行鉴别,4只麻雀均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树麻雀。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对鉴别结论无异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1.物证:涉案枪支及猎物照片;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关于涉案枪支和猎物处理情况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所射杀麻雀的学名鉴别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及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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