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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国喜)(公开版)_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邓**,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康乐县附城镇城东**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2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6时许,邓**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PR****的小型面包车从虎关乡吴坪村阿羊沟巷道驶往S311公路向康乐方向行驶至吴坪村淌平川路段时,因不服在此段维修施工人员指挥,与施工员发生争吵被报警。经鉴定:邓**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48mg/100ml。

本院认为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未造成任何损伤、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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