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店**,住大连市西岗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辽B****9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大连市西岗区付家庄停车场内行驶至停车场出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呼气值为113mg/100ml,随后交警将邓某某带至大连市967医院抽取血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3mg/100ml。鉴定意见做出后,经交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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