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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德喜)(公开版)_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0********,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焦作市**所工勤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豫A5****号小型汽车由焦作市解放区民主路魅力派对KTV停车场行驶至停车场外慢车道时被查获,经对其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117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的血样内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7.00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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