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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成瑞)(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合作市***有限公司职工,住合作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30分许,邓某某驾驶甘P*****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合作市东五路行驶至当周街与玛曲东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调查,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甘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3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邓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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