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邓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XXXX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四川省XX县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你9月2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上大概22点多,被不起诉人邓XX和王XX两人在和田市XX街夜市吃饭,当时喝了两瓶乌苏啤酒,大概凌晨零点多,回二建何胖子宾馆时,因打不上出租车,就开自己名下的小轿车(车牌号:WLX369),从停车场出来行驶杭州湾大酒店掉头,沿着XX街到华豫酒店左转到迎宾路,到中级人民法院前被当场查获。送往医院抽血,经检验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本院认为,邓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田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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