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月媚)(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0********,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小区**栋**号商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至同年2月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通过拉卡拉套现方式扫描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支付码,盗取了张某某微信所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950元存款,随后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取了张某某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一共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25950元。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返还25950元给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邓某某是初犯,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本案是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低,双方是同事关系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