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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男性,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在校大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20**********,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号。无前科。2020年0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邓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3时10分许,张某酒后无证驾驶甘M*****号(临时)二轮电动车沿宁县早胜一中门前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银西公路441km+700m处路段时,与对向被不起诉人邓某酒后无证驾驶的甘M*****号(临时)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邓某及闫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05月05日经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68号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邓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邓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25.68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05月09日经甘明证[2020]痕鉴字第215号、甘明证[2020]痕鉴字第216号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对涉案电瓶车甘M*****号(临时)及甘M*****号(临时)车辆性能及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甘M*****号(临时)及甘M*****号(临时)二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范畴,其车辆类别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2020年05月12日经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82612020000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闫某某均无责任。2020年05月15日经(宁)公(司)鉴字[2020]072号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邓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2.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证人证言;                 4.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邓某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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