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江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花园**栋**,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凤凰县公安局对本局看守所、拘留所两所合一工程中公开招标。邓某某为了获得该工程,向张某提出以**公司的名义投标,张某同意后,便安排刘某某、邓某某分别找了**公司、吉首市**公司、**建筑公司、吉首市**建筑公司等去围标。最后由**公司中标,该工程中标价为2924万元。
2.2016年古丈通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南省**食品加工厂工程公开招标。唐某某想得到这个工程,便找到邓某某帮忙联系乾江公司,想挂靠乾江公司参与投标,邓某某找到刘某某,刘某某给张某汇报后张某表示同意。为了使乾江公司顺利中标,刘某某分别找到鸿大公司和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唐立清找了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邓某某找了湖南**建筑公司参与陪标,刘某某给每家参与陪标的公司1万元左右的费用,最后该工程由**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992.4584万元。因该工程需要垫资,唐某某实施了一部分工程后,因资金紧张,将该工程以300万元转给邓某某,邓某某给唐某某支付了270万元。
2020年4月21日,邓某某接到保靖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湘西在州公安局投案,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88万元。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邓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288万元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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