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村**号,现住址江西省永修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闽******轻型自卸货车沿永修县**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永修县**大道**水果批发行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直行的由被害人杨某某驾乘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16日,经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2月23日,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书面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赔偿损失,并获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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