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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6****小型汽车到武冈市新东路与迎春路交叉路口,其朋友与他人发生争斗,因邓某某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乙醇浓度为11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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