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许,邓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湘******的别克小型客车从邵阳市大祥区江南世家小区送人至大祥区**路**路交叉路口,返回行至大祥区市线管所地段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8.49mg/100ml。邓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无犯罪及酒驾前科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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