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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63********,藏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县**镇,住甘肃省武威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4月2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车从**镇**幼儿园校门前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铲车相遇,二人因避让问题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互相殴打,致被害人杨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报警。2019年12月18日,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与被害人杨某某刑事和解,并一次性赔付杨某某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在警察到来后无拒捕行为,属自首,且在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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