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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故意伤害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时许,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尧庙村,被害人王某某乘坐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车回家时,因行车路线问题发生口角,王某某被邓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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