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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文化,宜春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大道**号*栋*幢*单元***室。2020年7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其叔叔家吃饭,期间邓某某饮用三瓶啤酒,6月26日凌晨邓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回家,0时35分许行驶至袁州区**大道****门口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路检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 mg/100ml,后邓某某被交警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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