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夜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与同村村民姜某某在淮滨县固城乡前邓营村村民邓某乙家中喝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当时被他人劝开。后邓某甲与姜某某又在村西的路上继续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将姜某某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向淮滨县公安局固城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已赔偿姜树建经济损失9万元。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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