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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甲)(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下午4时许,不起诉人邓某甲在其微信(A18565557650)的朋友圈内看到:林某某(艺名,真实姓名朱某某,微信号为:vv1941******)在微信圈里发布微信零钱兑换支付宝零钱的信息。不起诉人邓某某由于在新冠疫情期间没有工作,经济困难,萌发了诈骗林某某的念头。接着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微信上联系林某某,表示能帮林某某对换钱,取得林某某信任后添加林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承诺在支付宝转账给林某某。林某某随后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不起诉人邓某某收到4000元后,马上把林某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拉黑,并将4000元提现到其本人的广东省农信社的银行卡(卡号是621728142**********)上,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5月28日13时许,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广东省雷州市**酒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17日在雷州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害人朱某某与不起诉人的父亲邓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邓某甲赔偿4600元于朱某某,朱某某同意对邓某某给予谅解,减轻或免予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扣押的手机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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