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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邢美玲)(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现住河北省霸州市**镇****小区*-*-****。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6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9时许,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治安科工作人员门某某和巡防队员薛某某、白某某、陈某某经领导指派到霸州市胜芳镇**花园小区**号楼楼下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的过程中,贾某某拒不配合,贾某某的媳妇邢某某故意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并将门某某推倒在地,致使门某某左肘部受伤。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明显悔罪。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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