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7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解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6时1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辽B****8号白色大众牌捷达小型轿车,沿联合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河口**路**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呼吸仪检测为107mg/100ml,随后被带至大连市**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89.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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