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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邢飞飞)(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号**室,现住本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国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 10月 11日至 2020年 10月 25日。

经本院审查认为: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刑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号“a180**2458“fei6****1265”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涉案数额51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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