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华)(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辽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药业有限公司**,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在沈阳市沈河区十纬路附近的**西餐厅就餐,商谈项目装修事宜。席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喝了2瓶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乙(未饮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辽******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向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住处浑南区**小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文安路路口时,王某乙因故离开,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遂自行驾驶车辆回家,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青年大街三义街匝道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辽******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驾驶档案、辽******号机动车档案、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呼气、抽血过程现场照片复印件、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前科劣迹查询表、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及返还物品凭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出具的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辽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辽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处理意见、河北**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药业有限公司聘任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为**的协议书复印件、河北**药业有限公司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处理意见等;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