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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某某)(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无业,住乾安县**镇**街**委,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年10月11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3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7时许,在乾安县**乡**村西北方向王某戊家玉米地内,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无证驾驶勇猛牌机械自行玉米收割机过程中,明知被害人王某乙在收割机后捡玉米,在没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倒车过程中将王某乙轧死。经鉴定,死者王某乙系胸腹部重度闭合性损伤致脏器破裂失血过多死亡。案发后,邱某某主动到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王某甲、王某丙、洪某某、王某丁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供述;

(四)鉴定意见;

(五)检查、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且属情节微,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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