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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强)(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7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区**镇**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伙同曹某某、易某某到黄溪乡双河口村捕猎野鸡,晚上8时许,三人携带两盏矿灯、两组锂电池、两个大抄网、两个录有各种鸟叫声的小型便携音箱,及其他捕鸟设备,由邱某某驾驶川R4****白色小轿车搭乘易某某、曹某某至黄溪乡双河口村1组黄溪乡村委会附近的后山中,采用播放音箱中各种鸟叫声吸引野鸡实施诱捕,9时许三人未捕获到野鸡准备回家,被林业员王某某发现,邱某某驾驶川R4****白色小轿车搭乘易某某、曹某某向山上逃跑,追至老水井(地名)断头路时,三人弃车逃离,当晚三人到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东观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曹某某、易某某、邱某某三人所使用的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为法律禁止的禁用工具,三人猎捕野鸡的时期为全省禁猎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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