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邱**,男,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小区**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行政村**)。被不起诉人邱**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于2020年6月8日21时52分许,酒后驾驶东风牌辽B*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沙河口区新生路香周路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邱**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7.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邱**案发后,于2020年7月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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