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梯**室。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龙岩分行办理了1张卡号尾数为7346的信用卡。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恶意透支套取该信用卡本金242139.13元未还,导致逾期。2016年8月4日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多次采用电话、信函、上门方式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仍未归还欠款。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25日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归还该信用卡全部欠款本金。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还使用卡号尾数为7329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至2017年10月13日逾期本金计11355.45元,经建设银行多次电话催收,超过三个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未归还欠款。至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已归还该信用卡全部欠款本金。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已归还全部欠款本金,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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