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长汀县****执法局**执法分局局长,住福建省长汀县**镇****宿舍(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街**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利用担任长汀县**执法局**执法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该局系长汀县**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所使用资金均来源于镇政府拨款)局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执法分局公款累计人民币62532.62元(币种下同)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是:
1、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以公务费用开支为由,先后两次从**执法分局账户内提取现金20180元,除将部分公款用于支付之前垫付的公务费用开支及该局车辆维修、加油等费用外,将剩余的11725.6元公款挪用于母亲治病及个人生活日常开支。
2、2018年1月至3月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以公务费用开支为由,先后四次从**执法分局账户内提取现金105930元,除支付办公费、制服费、车辆维修费等公务开支外,将剩余的36076.5元公款挪用于个人种植百香果及个人生活日常开支。
3、2018年4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以公务费用开支为由,先后两次从**执法分局账户提取现金23480元,除将部分公款用于支付车辆保险、维修、燃油费等公务开支外,剩余的14730.52元公款挪用于个人种植百香果及个人生活日常开支。
2018年10月17日,龙岩市委交叉巡察五组对**执法分局账户巡察,发现**执法分局账面现金与实际现金不符的问题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当即向巡察组承认挪用公款的问题,并于当日向**执法分局账户退还103000元。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被长汀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长汀县监委出具及搜集的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纪要、中共长汀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长汀县****执法局**分局的批复,河田镇政府关于**执法分局的情况说明,**执法分局账户明细、现金明细账、2016至2018年度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存根、信用社业务凭证、报销凭证封面、收款收据、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机械作业签证卡、用水记账单、办公及劳保用品领取册,邱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补充说明、现金缴款单、关于给予邱某某撤职处分的决定,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有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沈某某、丘某某、丘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案前退还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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