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66********,汉族,高中文化,在锦州**段工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街**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辽G****9号小型轿车沿庄西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庄西线公路312KM+700M义县前杨乡三家子村南路段时,与行人谢某某相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邱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被带到侦查机关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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